學生當學期自上課之日始,請假經核准者為缺課(含事、病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核准者為曠課;有關缺曠課,其合計不得超過當學期授課時數總數三分之一。
如無故缺課曠課或請假過多者,其處分依照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