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假:另以公假單簽核,並事先完成請假,不得事後補假;公假證明應由簽派單位簽奉權責核准蓋章認證(校外兵役或教育行政主管單位公文證明)。
事假:應持相關證明文件於事先請假,不得事後補假。除有突發重大事故,情形特殊來不及事先請假者,亦應於當日電話或信件請假。
病假:應有就醫證明,於病癒到校上課之3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喪假:直系親屬去世,須有證明(死亡證明或訃聞)累計以7日為限(超過天數以事假處理)。
生理假:女性同學每月因生理期不適視需要而請假者,得申請生理假1日(以公假處理),為尊重個人隱私,無須檢具證明,每月以一天為限(超過天數以病假處理)。
身心調適假:
(1)為促進心理健康,學生因心理或精神不適需要調適身心致無法出席課程,得請身心調適假,惟每學期以3日為限(以公假處理),續假或超過天數以病假處理。
(2)考試週期間不得辦理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