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函轉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修正部分條文相關資訊案。
二、申辦資格: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於本鎮者(第二條)
三、申辦方式:由父母、學生本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申辦,逾期視同放棄。(第四之一條)
四、獎助金額標準:(第五條)
(一)私立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台幣一萬元。
(二)私立專科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台幣七仟元。
五、相關資訊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