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函轉「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自治條例」案。
二、重點摘錄如後
(一)設籍恆春鎮之居民就讀國內現行學制具正式學籍之學生、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於本鎮者。符合前項規定,但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者,設籍滿一年後(須連續不中斷)始可申請獎助學金。(第一條)
(二)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正本、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至本所辦理申請。(第四條)
(三).獎助學金金額標準如下:私立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二) 私立專科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臺幣七千元 (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審核標準;後二年與二專比照大學審核標準)(第五條)
三、如對旨揭條例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徐小姐,電話:08-8898112#133
四、各詳細條文請查詢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