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函轉「大學法」第35條修正條文案。
二、依據教育部115年09月30日臺教高(一)字第1150098403號函轉總統府秘書長115年9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93350號函。
三、修正重點摘錄如後:(如附件)
(一)就讀大學之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之。
(二)經濟不利處境學生之助學措施,由大學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各校造具清冊函報所屬主管機關請撥經費,其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學生就學貸款項目增加「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四)增加「還款協助措施」,由教育部定之。
四、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84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