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總統府令:修正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
發布日期 :
2026-09-3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9-30
一、教育部函轉總統府115年9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93371號令公布修正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案。
二、附件修正重點摘錄如後:
(一)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及二年制之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之助學措施,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其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三、新舊條文對照表請參考上傳附件。
承辦單位:
生輔組